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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認證?一次說明白

公證是什麼?認證是什麼?

間單表格讓您一目瞭然

 

公證

認證

法條依據

證明的對象?

1、法律行為-租賃、買賣、贈與、借貸、和解、遺囑等

2、私權事實-銀行保管箱破封、網頁公證、購買商品事實公證、股東會決議公證及其它證據保全之公證。

1、私文書的簽名或蓋章-聲明書、宣誓書、切結書及證明書等

2、正本與影本相符-畢業證書、身分證及護照等

3、翻譯本與原文的文義相符-國外出具的文書要在本國使用時,要先翻譯成中文並經認證,同理,本國出具的文書要持往國外使用,依收受文件國家要求,要先翻譯成當地語言並經認證或就文書正本認證。

4、公文書-良民證、戶籍謄本及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等(公文書的認證限持往境外使用)

公證法第2條

公證法第101條

當事人是否須有書面才能請求公證人證明?

不一定,公證人可以就其所見所聞作成公證書,而不用引用任何當事人提出之文書作為附件

,必須先有當事人提出文書才能由公證人作成認證書

公證法第2條

公證法第100條

公證法第101條

 

在訴訟法上的證據力?

1.  實質證據力(以公證人所實際體驗者為限)

2.  形式證據力

形式證據力

公證法第36條

民事訴訟法第355條

民事訴訴法第358條

前大理院三年上字第1098號判例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上字二一四二號判決

附件是否推定為真正?

,原則上公證書的附件應推定其形式上之真正

,認證私文書所附之文件,並不推定其形式上真正

 

公證法第86條

87年抗字第2766號

 

得否就違法或無效的法律行為做公證或認證?

公證人不得就違反法令及無效之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

公證人不得就違反法令及無效之私文書作成認證書

公證法第70條

公證法第101條

公證法第107條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51條

可否以英文作成或以中文作成附記英文

可,但限於具英文第一級資格之公證人始得為之

可,但限於具英文第一級或第二級資格之公證人始得為之

公證法第5條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5條

逕付強制執行之效力

有執行力

一、以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無執行力

公證法第13條

公證書或認證書、張數超過可否加收費用?

公證人作成之公證書(包括其附件)張數超過六張時,每一張加收費用50元

不論文書張數多寡均不可就張數加收費用

公證法第124條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8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