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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經公證 免纏訟直接強制執行

租屋簽約最好請公證人公證,載明租期屆滿應受強制執行,可以避免冗長訴訟。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租屋簽約最好請公證人公證,載明租期屆滿應受強制執行,可以避免冗長訴訟。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租房遇到惡房東、出租房子遇到惡房客,往往最後法院見,但訴訟審理往往曠日廢時。法界人士認為「預防勝於治療」,建議雙方簽約時做足準備,可免去許多麻煩,萬不得已對簿公堂時,對自己的權益也比較有保障。

許多房東遇到霸租不肯搬的房客,第一步都是請警察幫忙,勸說無效就提告侵占或竊佔。但這種案件到了地檢署,往往是不起訴處分,還可能被對方指控誣告或妨害名譽,衍生更多官司。

律師黃祿芳解釋,法律上,只有行為人未經所有人同意、擅自占據他人不動產,才構成刑法的竊佔罪,但房客最初是經房東同意入住,與竊佔罪的構成要件不符,房東只能循民法提起遷讓房屋和給付租金的訴訟救濟。

律師建議,想租屋的民眾要慎選房東,房東要慎選房客,雙方最好都能謹慎簽約。雖然文具店都可買到制式租賃契約,不過,「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網站上可供下載的「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規定比較周詳,後面還附「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可以填寫,同時也可把出租前的屋況照片作為租約附件。當屋內結構或家具遭破壞,房客矢口否認是其所為、或明明租屋時已有問題,照片就是重要的比對證據。

此外,雙方簽約最好也請公證人公證,合約載明租期屆滿應受強制執行,如此一來,可以避免冗長訴訟,在租期屆滿後,如不想續租,直接持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遷讓房屋及積欠的租金。

要注意的是,當租期屆滿,如果有意讓房客續租,建議要另訂定期租約,否則租約會被視為不定期租賃,原本公證的內容失效而無法強制執行。

新聞出處: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