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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子討錢索房產不成痛毆老母 律師提供這招4小時遠離他

逆子討錢索房產不成痛毆老母 律師提供這招4小時遠離他

台北市詹姓男子今天凌晨涉嫌向7旬老母要錢、索討房產過戶不成,竟持大型拔釘器痛毆母親,老婦迄今仍在加護病房觀察中;律師黃瑋如指出,家庭暴力罪情節嚴重者,被害家屬可以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緊急保護令不需經過審理程序,只要法院受理後認為確實有急迫危險,就要在四小時內核發並通知警察機關。

 

70歲的詹姓老婦是饒河夜市包租婆,丈夫過世後,擁有2、3棟饒河夜市裡的舊式公寓,一樓出租店面其餘樓層也出租作為住家,平日收取租金養老;50歲的詹姓兒子無業,平時住在信義區,經常回家討錢,甚至要求母親過戶房產,企圖瓜分祖產,今天凌晨1時許又去向老母要錢。

 

政勤法律事務所律師黃瑋如指出,詹姓男子的行為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的家庭暴力罪,如果情況緊急,被害家屬可以考慮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緊急保護令不需經過審理程序,只要法院受理後認為確實有急迫危險,就要在四小時內核發並通知警察機關。

 

保護令的內容可以命加害人「遷出(例如共同的住所)」或「遠離特定場所(例如被害人的工作場所)」,也能迅速達到把不孝子女掃地出門的效果。

 

另外,在本案中,子女涉及刑法傷害、甚至殺人未遂的刑事責任,如果有反覆實施傷害或恐嚇的可能,依刑事訴訟法預防性羈押的規定,是屬於可得羈押的事由;被害家屬可以提供過往加害人的紀錄給檢察官或法院,以認定具有反覆實施的可能。

 

黃瑋如表示,現今社會,房價居高不下、就業困難等等原因,使得現在年輕人縱使已經成年,仍然窩在父母親的羽翼之下不願獨立,更有甚者,形成了啃老的現象;如果子女長期對長輩有重大虐待的行為,被害家屬可以因此表明不讓加害人有繼承權,讓加害人無法取得其身後財產。

 

黃瑋如說明,被害家屬「表明排除繼承權」的方式,依實務見解,如果是在遺囑中表示,需要符合民法規定遺囑的要件之外,其他並沒有一定的方式,也不需要向特定身份的人做表示;只是繼承權的有無屬於家族大事,為了避免日後爭議,較常見是在公證人面前以公證遺囑的方式為之。

如果加害人的暴力行為,造成被害家屬死亡而遭判刑,依民法第1145條的規定,加害人將喪失繼承權,不得繼承被害人的遺產。

新聞出處: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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