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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公證 金錢部分可以強制執行

離婚協議書公證

結婚容易離婚難,熱戀時的濃情蜜意往往隨著時間消散,有些轉變為源遠流長的陪伴相偎相依,平淡而幸福,相反的,原本的濃情蜜意消散過後,取而代之的是相看無語,更有甚者,反目成仇亦時有所聞。

然而離婚往往牽涉夫妻財產分配、下一代的撫養費、監護權歸屬等等複雜且影響深遠的問題。

公證程序並非離婚的法定要件,離婚協議公證完成後仍須至戶政機關完成離婚登記,離婚方生效力。

惟依公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就一定金錢之給付得約定強制執行條款,簡言之,當事人間就離婚協議書達成合意並經公證過後,就契約所載金額部分得約定逕付強制執行條款,離婚生效後如一方違反約定事項,他方當事人得持離婚協議公證書就金錢給付部分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減輕日後訴訟造成時間、金錢上的浪費,及最重要減輕心理上的壓力。以下新聞供大家參考。

 

文章出處 武晉萱民間公證人痞客邦部落格

 

 

 

離婚時關於扶養費妳一定要知道的6件事

作者  律師娘講悄悄話

·       小

過年到現在,幫幾個朋友(沒錯,就是『幾個』)處理了婚姻的問題,真的很驚人,很捨不得,她們都還年輕,以後的路還好長。我最近幫想,換成是我,還會期待能有值得信賴的感情依歸嗎?

 

又或者,我們對婚姻的期待是什麼?有個經濟的來源?有人可以一起生兒育女、享受天倫之樂?有人陪?有人願意跟你起追求更美好的生活?

 

妳認真想過嗎?當伴侶的「功能」不如妳預期時,什麼是妳的底線?妳能接受他就是他,不用配合妳嗎?妳會希望當妳也不能達到他的期待,他能尊重妳就是妳,不用配合他嗎?

 

以我自己而言,我想就是盡量做到寬容的最大值吧!然後,就像我在很多心理諮商的書裡看到的,劃好你的情緒界線,提醒對方,不要踩線。畢竟人生的路說長不長,說短不短,相處一段時間後,我們都需要用空間,換取更長和睦相處的時間。

 

妳們認同嗎?

 

在這邊跟大家分享幾個幫朋友處理完婚姻後,整理出來扶養費的幾個概念:

 

1.沒有監護權的人不用付扶養費(X)

 

扶養義務不會因為監護權的約定而受影響,即使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仍然有給付扶養費的義務。

 

2.先提離婚(或外遇)的一方有給付贍養費的義務(X)

 

贍養費(給夫妻之一方)的給付要件,是判決離婚、無過失的一方及生活陷於困難,其中生活陷於困難的門檻目前實務上設定的門檻很高,所以通常一般人是很難爭取到贍養費的,除非透過協議,利用對方比較想離婚的心態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

 

3.所有小孩的支出都可以請對方分擔(X)

 

目前實務上判扶養費,即是以主計處的平均每人月消費為參考基準,再依雙方收入比例分攤,所以不要以為讓小孩念X閣也可以跟對方要求分擔一半的費用。但如果個案確實有必要費用超過上述標準,還是可以舉證請對方分擔。

 

4.在離婚協議書上註明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就可以在對方遲付扶養費時,強制執行到成年為止的扶養費。(X)

 

目前實務上還是以得先強制執行其後六期或十期為多,通常不會依協議判決讓你強制執行到成年為止的全部扶養費。

 

5.協議放棄跟對方要扶養費,以後真的要不到(X)

 

這是屬於夫妻之間的債務承擔約定,仍可以子女名義,依據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二向對方請求給付扶養費用。至於債務承擔的部分,還是可以因經濟狀況的變動有機會請求法院變更。

 

6.我可以直接拿離婚協議書去聲請強制執行(X)

 

協議書不是強制執行的名義,還是得經過訴訟,所以會建議請對方簽立本票擔保,或公證註明逕受強制執行事項,當然,如果有不動產做擔保,就不會擔心對方名下無財產,執行無實益。

值得跟大家分享的是,公證逕受強制執行事項後,如果有註明的話,的確有法院會執行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因此非常建議大家可以把離婚協議書拿去公證喔~

 

新聞出處:TVBS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