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

親屬關係公證

子女監護權委託

辦理方式

應到場人

父母雙方,監護權委託為身份行為不得代理。

應備文件

父母之身分證

父母及子女護照(辦理英文或中英對照版本才需要)

證明親屬關係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一份

委託書(本所備有子女監護權委託書,不需要另外準備)

 

公證費用

中文500元

英文或中英對照750元

 

 

認領契約公證

 

認領是無婚姻關係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由生父承認為其自己之

子女,使子女取得與婚生子女相同身份。

 

辦理方式

應到場之人

認領人

被認領人生母

被認領人七歲以上亦應到場

 

應備文件

認領人之身分證、印章

被認領人之戶籍謄本

被認領人生母之身分證、印章、戶籍謄本

認領書(本所備有認領非婚生子女契約書)

 

 

 

 

收養同意書公證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64條)

辦理方式

應到場之人

收養者

被收養者

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其法定代理人應親自到場

 

應備文件

收養者之身分證

被收養者之身分證

被收養者的本生父母之身分證

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其法定代理人亦應攜身分證到場辦理

收養契約(本所備有收養契約書,可隨時預約前來辦理)

 

需注意事項

1.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應與其配偶共同為請求人。以下情形除外:

(1)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2)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2.子女被收養時,應提出父母同意出養之公證書面。以下情形除外:

(1)父母已親自到場提出同意書面併請求公證。

(2)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3)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4)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3.有配偶者被收養時,應得其配偶之同意。以下情形除外:

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4.收養關係之一方為外國人者,應提出收養合乎其本國法之證明文件。

5.收養契約之法律效果及未經法院認可前,該契約不生效力。

 

公證費用: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