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

遺囑公證

公證遺囑

遺囑就是人還在世時表達自已對於身後事所做的安排,舉凡告別式如何舉辦、採用哪種宗教儀式、會場佈置顏色、邀請哪些親朋好友、至身後財產如何分配等等都可以在遺囑中作安排。

強烈建議可於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證遺囑、自書遺囑認證、代筆遺囑認證等等,由具有法律知識背景的公證人為您做把關,且遺囑之公證或認證於公證法上規定係永久保存,幫助解決保存遺囑及日後繼承人調卷的問題。

 

應到場之人:

本人(立遺囑人)

兩位見證人(見證人由遺囑人親自指定,並於遺囑作成過程中全程在場)。

見證人資格之限制(民法第1198條):不能是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應備文件:

1.立遺囑人之身分證、印章

2.見證人之身分證、印章

3.遺囑中提到的繼承人、遺囑執行人等的戶籍謄本

4.遺囑中提到的遺產權利之證明文件,例如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銀行存摺等等。

5.遺產價值之證明文件:房屋稅單或房屋現值證明書

   

公證費用:

依遺囑內所提到的財產價值計算公證費(參公證費用標準表)。

公證人於病榻前辦理公證遺囑,依公證法第123條加收費用二千元及依第128條第三項規定加收日費五百元。

 

自書遺囑

須立遺囑人自己書寫遺囑全文,不可打字或他人代寫

 

應到場之人:本人即立遺囑人親自到場辦理。

應備文件:

1.立遺囑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2.遺囑兩份以上(親自書寫全文、更改處劃掉並簽名、結尾處簽名、記名年月日)

3.遺囑中提到的繼承人、遺囑執行人等的戶籍謄本

4.遺囑中提到的遺產權利之證明文件,例如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銀行存摺等等。

5.遺產價值之證明文件:房屋稅單或房屋現值證明書等

 

公證費用:

依遺囑內所提到的財產價值計算(參公證費用標準表)。

自書遺囑係就立遺囑人之簽名為認證而非公證,認證費用為公證費用的二分之一。

如民眾不知如何下筆,歡迎預約諮詢,諮詢不收費用,本所並備有自書遺囑格式範例,可於本所書寫並辦理認證。

 

代筆遺囑

 

應到場之人:

立遺囑人

代筆人

見證人二名(見證人由遺囑人親自指定,並於遺囑作成過程中全程在場)

 

見證人資格之限制(民法第1198條):不能是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應備文件:

  1. 立遺囑人、代筆人及見證人之身分證、印章
  2. 遺囑兩份以上。

遺囑做成方式:

 (1)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其中一人兼為代筆人。

 (2)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代筆人)筆記下來。可複寫,不可打字或影印)

(3)經代筆人向遺囑人講解、宣讀後,若遺囑人同意內容,再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簽名。

(4)遺囑人如果不能簽名,應蓋指印。

3.遺囑中提到的繼承人、遺囑執行人等的戶籍謄本

4.遺囑中提到的遺產權利之證明文件,例如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銀行存摺等等。

5.遺產價值之證明文件:房屋稅單或房屋現值證明書等

 

公證費用:依遺囑內所提到的財產價值計算(參公證費用標準表)。

認證費用為公證費用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