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是什麼?認證是什麼?
間單表格讓您一目瞭然
公證 |
認證 |
法條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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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的對象? |
1、法律行為-租賃、買賣、贈與、借貸、和解、遺囑等 2、私權事實-銀行保管箱破封、網頁公證、購買商品事實公證、股東會決議公證及其它證據保全之公證。 |
1、私文書的簽名或蓋章-聲明書、宣誓書、切結書及證明書等 2、正本與影本相符-畢業證書、身分證及護照等 3、翻譯本與原文的文義相符-國外出具的文書要在本國使用時,要先翻譯成中文並經認證,同理,本國出具的文書要持往國外使用,依收受文件國家要求,要先翻譯成當地語言並經認證或就文書正本認證。 4、公文書-良民證、戶籍謄本及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等(公文書的認證限持往境外使用) |
公證法第2條 公證法第101條 |
當事人是否須有書面才能請求公證人證明? |
不一定,公證人可以就其所見所聞作成公證書,而不用引用任何當事人提出之文書作為附件 |
是,必須先有當事人提出文書才能由公證人作成認證書 |
公證法第2條 公證法第100條 公證法第1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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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訴訟法上的證據力? |
1. 實質證據力(以公證人所實際體驗者為限) 2. 形式證據力 |
形式證據力 |
公證法第36條 民事訴訟法第355條 民事訴訴法第358條 前大理院三年上字第1098號判例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上字二一四二號判決 |
附件是否推定為真正? |
是,原則上公證書的附件應推定其形式上之真正 |
否,認證私文書所附之文件,並不推定其形式上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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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第86條 87年抗字第27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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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否就違法或無效的法律行為做公證或認證? |
公證人不得就違反法令及無效之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 |
公證人不得就違反法令及無效之私文書作成認證書 |
公證法第70條 公證法第101條 公證法第107條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51條 |
可否以英文作成或以中文作成附記英文 |
可,但限於具英文第一級資格之公證人始得為之 |
可,但限於具英文第一級或第二級資格之公證人始得為之 |
公證法第5條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5條 |
逕付強制執行之效力 |
有執行力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
無執行力 |
公證法第13條 |
公證書或認證書、張數超過可否加收費用? |
公證人作成之公證書(包括其附件)張數超過六張時,每一張加收費用50元 |
不論文書張數多寡均不可就張數加收費用 |
公證法第124條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87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