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

租賃契約公證

租賃契約公證可保障出租人及承租人雙方,對出租人而言,如承租人到期不付租金或租期屆滿不返還房屋,出租人可持公證書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對承租人而言,租期屆滿返回房屋房東應一同返還押租金,如房東避不見面,或刁難不返還押租金,房客亦可持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執行。

然而租賃契約未經公證並記載逕付強制執行,房東遇到不肖房客僅有訴訟一途,方得取回房東應得之租金及房產,房客亦同。

辦理注意事項:

應到場人

出租人(房東)、承租人(房客)、如有連帶保證人,保證人需親自到場。

如果本人無法親自到場,可委託代理人

應備文件:
到場人之身分證、印章

如果本人無法親自到場,可委託代理人

一般人(自然人)之代理人需備文件

1.授權書

2.授權人三個月內有效的印鑑證明書

3.授權書需蓋有授權人的印鑑章

公司(法人)之代理人需備文件

1.授權書

2.三個月內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或主管機關核發的抄錄本

3.授權書需蓋有與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相同的公司章

承租人為公司籌備處,應準備公司名稱預查核定書。

租賃契約一式三份(本所有提供內政部版本)

不動產權狀(或謄本)、房屋稅稅單(或房屋現值證明)

法定費用:

租金總額+押金與不動產價值+押金,二者取高

再對照司法院公告之公證費用標準表。

約定應逕受強執行者,依公證法加收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