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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就一定金錢之給付得約定強制執行條款,簡言之,當事人間就離婚協議書達成合意並經公證過後,就契約所載金額部分得約定逕付強制執行條款,離婚生效後如一方違反約定事項,他方當事人得持離婚協議公證書就金錢給付部分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減輕日後訴訟造成時間、金錢上的浪費,及最重要減輕心理上的壓力
辦理方式
應到場之人
簽署離婚協議雙方當事人本人,此為身分行為不得代理。
應備文件
離婚協議書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及公證人留存一份)
離婚協議書中提及的內容
財產部分-須提出財產權利證明文件及財產價值證明文件
監護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須提出未成年子女之戶籍謄本
公證費用:依協議書記載之金錢給付或財產價值,按司法院公證費用標準表計算。約定應逕受強制執行者,依公證法加收二分之一 。
若協議書內容不涉及金錢給付等財產事項,公證費用1000元。
提醒您公證程序並非離婚的法定要件,離婚協議公證完成後仍須至戶政機關完成離婚登記,離婚方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