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

單身證明認證

單身證明

主要是本國民眾與外國人結婚或大陸買賣房產所需文件。

 

持往大陸使用

原則-須本人攜帶身分證親自到場辦理

例外-大陸某些省份可以接受親屬代為宣示,煩請自行確認。

持往大陸文件需經由公證人將文件寄去台灣海基會,再由海基會寄往文件欲使用地區的公證員協會,當事人再持手中文件前往該地區的公證員協會做複驗,所以需要請當事人將文件申請五份。

 

結婚-單身聲明及三代無血緣聲明

應備文件

七日內個人部分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五份

如曾有婚姻關係

離婚-應提最近一次婚姻關係解消證明,例如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各個戶政機關皆可申請)五份

喪偶-應提前配偶的死亡證明書(各個戶政機關皆可申請)五份

 

買賣房產-單身聲明

應備文件

七日內個人部分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五份

如曾有婚姻關係

離婚-應提最近一次婚姻關係解消證明,例如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各個戶政機關皆可申請)五份

喪偶-應提前配偶的死亡證明書(各個戶政機關皆可申請)五份

 

 

持往越南使用

須本人攜帶身分證親自到場辦理

結婚-單身聲明

應備文件

七日內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五份

如曾有婚姻關係

離婚-應提最近一次婚姻關係解消證明,例如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各個戶政機關皆可申請)五份

喪偶-應提前配偶的死亡證明書(各個戶政機關皆可申請)五份

 

公證費用

中文500元

英文或中英對照750元

 

提醒:

1.如持往其他國家使用,可能需要英文版的戶籍謄本,煩請當事人自行確認。

2.戶籍謄本可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但須附委託書(直系親屬間則不需要)

3.英文版戶籍謄本各個戶政機關皆可申請,須附上護照影本(核對英文姓名拼音)及等待數個工作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