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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須本人攜帶身分證親自到場辦理
例外-大陸某些省份可以接受親屬代為宣示,煩請自行確認。
持往大陸文件需經由公證人將文件寄去台灣海基會,再由海基會寄往文件欲使用地區的公證員協會,當事人再持手中文件前往該地區的公證員協會做複驗,所以需要請當事人將文件申請五份。
應備文件
七日內個人部分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五份
如曾有婚姻關係
離婚-應提最近一次婚姻關係解消證明,例如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各個戶政機關皆可申請)五份
喪偶-應提前配偶的死亡證明書(各個戶政機關皆可申請)五份
應備文件
七日內個人部分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五份
如曾有婚姻關係
離婚-應提最近一次婚姻關係解消證明,例如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各個戶政機關皆可申請)五份
喪偶-應提前配偶的死亡證明書(各個戶政機關皆可申請)五份
須本人攜帶身分證親自到場辦理
應備文件
七日內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五份
如曾有婚姻關係
離婚-應提最近一次婚姻關係解消證明,例如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各個戶政機關皆可申請)五份
喪偶-應提前配偶的死亡證明書(各個戶政機關皆可申請)五份
公證費用
中文500元
英文或中英對照750元
提醒:
1.如持往其他國家使用,可能需要英文版的戶籍謄本,煩請當事人自行確認。
2.戶籍謄本可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但須附委託書(直系親屬間則不需要)。
3.英文版戶籍謄本各個戶政機關皆可申請,須附上護照影本(核對英文姓名拼音)及等待數個工作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