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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書公證

婚前協議書是指在欲結婚的雙方為了結婚而簽訂,於婚後生效的有法定約束力的協議書。

 

依契約自由原則,契約除依法規定應經公證者外,皆不以公證為必要,只要不違法、不違公序良俗,兩人就協議的事項達成合意,不論口頭協議或白紙黑字寫下皆為有效的契約。

但就婚前協議書做公證是更為周全且更有保障的作法,

優點一

民間公證人具有法律背景,能為您把關,檢視條約內容是否有可能無效的事由,本所亦備有婚前協議書範例,歡迎預約諮詢討論。當然先請律師擬定一份協議書再請公證人公證也可以。

優點二

協議書保存不易,於日後有爭執時,最重要的證據弄丟或是被惡意毀損都是有可能的。避免此種情形發生,將協議書公證,依公證法之規定,涉及親屬關係之公證書原本及其附件、認證書繕本或影本及其附件,永久保存,對於證據的保全有相當大的幫助。

優點三

如協議書內容有包括金錢的給付,可依公證法規定於公證書中約定逕付強制執行條款,日後有一方違約未給付,即可持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

 

 

婚前協議可以做哪些約定呢?

 

在不違背法律及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均可以約定,例如

婚後的住所、婚後家事的分工、生活費用如何分擔、子女姓氏、自由處分金約定(類似私房錢)等。

需注意的一點是,仿間常見婚前協議書中寫到「離婚條件的預立」,例如協議書中提及,如果外遇被抓到就無條件離婚或是如果發生家暴就必須離婚且凈身出戶等,就有可能會以違背公共秩序善良方俗而判定無效,因為民法對於婚姻的定義,是以夫妻倆人締結永久性共同生活的結合關係為前提,如果對於解消婚姻的條件預先訂立,恐有害婚姻的神聖與純潔。

 

 

 

 

 

辦理方式

應到場之人

簽署婚前契約當事人雙方,此為身份行為,依法不得代理。

應備文件

雙方當事人之身分證、印章

婚前契約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及公證人留存一份)

本所備有婚前契約範例,歡迎來電預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