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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文件要帶回本國使用
當從國外取得文件要拿回台灣使用時,接受文件的機關可能會要求您將原本翻譯成中文,並由公證人將翻譯本作原本與翻譯本文意相符的認證。
本國文件要持往境外使用
本國所取得之文件例如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等等,部分國家會要求翻譯成當地語言並經我國民間公證人做翻譯本認證,方可持往該國使用。
注意事項
1.國外發出的原本必須先經我國外館驗證,公證人才可以就翻譯本作認證。
2.國外接受文件機關可能會要求將原本做成翻譯本後經台灣公證人公證再經外交部驗證。
3.台灣所發出的文件,公證人具有查證義務,視文件類型隨到隨辦亦可能需要幾個工作天並加收查證費等。
常見的翻譯文件包括
出生證明
死亡證明
學歷證明
結婚證明
離婚證明
戶籍謄本
身分證
本所備有部分翻譯例稿,歡迎來電諮詢。
公證費用
翻譯本認證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