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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借貸契約公證
金錢借貸契約不以公證為生效要件,也不一定要有書面,只要雙方合意並交付金錢即成立,然和借人錢最怕的就是討不回來,如債務人守信用有借有還最好,最怕的是債務人賴帳、跑路、拿著您的辛苦錢遠走高飛。此時您若想要把錢討回來,只有訴訟一途,請求法官確認債權債務關係,進而取得確定判決,再來才能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公權力介入幫您取回財產。但這段路程不但勞心費時還傷財!可能好不容易拿到確定判決,債務人還惡意脫產,最後只剩一張債權憑證當昂貴壁紙了。
此時如果當初金錢借貸契約有做公證,並約定強制執行條款,當還款期限到期債務人未依約還款時,債權人可以直接持借貸契約的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簡單、快速、費用低,事前將金錢借貸契約公證絕對是您最好的選擇。
借款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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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證 |
未經公證 |
到期未獲還款 |
逕持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勝 |
提起訴訟à開庭à取得確定判決à持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 |
時間 |
到期未獲還款即可聲請強制執行勝 |
一般訴訟為六個月到數年不等 |
花費 |
公證費用法定(參照公證費用標準表)勝 舉例:借款100萬元,做成公證書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費用為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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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費、律師費(上萬起跳)、跑法院的車費、花費的時間精力(無價) |
應到場之人
金錢借貸契約雙方當事人及保證人(無保證人則不需要)
應備文件
金錢借貸契約雙方當事人及保證人的身分證
借貸契約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及公證人各執一份)
金錢交付之證明(現金或匯款證明)
公證費用
依契約標的價額計算
約定應逕受強制執行者,依公證法加收二分之一 。
本所備有借貸契約,歡迎來電預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