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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協議是指被繼承人沒有以遺囑分配遺產,而由被繼承人之間一致同意按協議書內容為遺產分配方式,並據該協議書辦理繼承登記。
遺產分割協議書不以公證為必要,但常有繼承人日後就遺產分配產生爭執,而經公證過後的遺產分割協議書,不僅具有強大的證明力,且公證書依公證法36條之規定,是為公文書,於訴訟上推定為真正,對於日後訴訟上很難被推翻它的真實性,加上有關遺囑的公證書會於民間公證人事務所永久保存,日後均可調卷不怕遺失。
應到場之人:
全體繼承人本人(不可代理)
應備文件:
1.全體繼承人本人之身分證、印章。
2.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3.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或原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
4.遺產權利之證明文件:例如土地/建物所有權狀、銀行存摺或存單等。
5.遺產價值之證明文件: 例如房屋稅單、土地公告現值證明等。
6.遺產分割協議書請依您所需份數再加一份。
公證費用:依協議書內所提到的財產價值計算(公證費用標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