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文件

依公證法第 2 條及第 4 條之規定,公證得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辦理,除依法律規定或事件性質不得由代理人為之者,例如身份行為(遺囑、婚前協議、離婚協議、收養同意書等等),均得由代理人為之。


當事人本人辦理
自然人(一般人)-自然人本人攜帶

1.身分證正本
2.印章
3.相關文件


法人(公司)-負責人本人攜帶

1.身分證
2.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或抄錄本
3.公司大小章
4.相關文件


當事人委託代理人辦理
個人之代理人-代理人本人攜帶

1.代理人之身分證正本
2.印章
3.授權書(以下三種為限)
(1)蓋有本人印鑑章之授權書及本人之印鑑證明(須為六個月內由戶政事務所核發)
(2)經駐外使館認證之授權書
(3)經公證或認證之授權書>
4.相關文件


公司之代理人-代理人本人攜帶

1.代理人之身分證正本
2.印章
3.授權書
(1)蓋有與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同之大小章
(2)經駐外使館認證之授權書
(3)經公證或認證之授權書
4.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若已核發超過六個月,請準備變更登記事項表之抄錄本(三個月內申請)
5.相關文件


注意:相關文件依照您欲辦理的公、認證事件而有所不同,本所備有部分例稿可為您準備,歡迎來電諮詢預約。
如特別案件類型,煩請您事先確認對方所需文件或相關格式及內容。

依公證法第 2 條及第 4 條之規定,公證得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辦理,除依法律規定或事件性質不得由代理人為之者,例如身份行為(遺囑、婚前協議、離婚協議、收養同意書等等),均得由代理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