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法務部網站
意定監護契約應經公證人公證
隨著民眾對於自我權益及自我意識越加重視,病人自主權利法及意定監護相關條文的修正也應運而生,自己的身體自己做主;自己的監護人自己選!
依民法之規定,受監護宣告係指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至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經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由法院為監護之宣告。
也就是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此時可能是失能或是失智達不能自理,則須由監護人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小至日常生活中的採買、照顧;大至財產的使用分配及不動產的買賣,都會交由監護人處理。
意定監護制度就是讓您在意思表示健全的情況下,做成意定監護契約自行選擇監護人,並由公證人做成公證書,由您自己事先選擇自己的監護人,相信會是最好的安排。
當然一生平安且得以善終是最好不過,但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多為自己做一份打算是一種智慧也是一種保障。
辦理方式:
當事人本人及受任人親自前往本所,不得委託他人代為辦理!
本所備有意定監護契約,且提供相關法律諮詢。
應備文件(建議先電話預約諮詢,應備文件會依當事人情況而有不同)
本人之
(1)身分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2)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或其他得證明尚未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文件
(3)如本人年事甚高,公證人得建議命其提出醫師診斷證明書,以確認其意思能力是否健全
(4)如本人之戶籍地非住所地,其居住在住所地之相關證明
(5)輔助人同意書面(如公證人認有必要時)
(6)辦理變更意定監護契約公證時,應提出當次或歷次變更之公證書
(7)辦理撤回意定監護契約公證時,應提出訂立意定監護契約之公證書及以書面向他方撤回之證明(如存證信函副本、信函認證證書及其回執或送達證書)
受任人之
(1)身分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2)全戶戶籍謄本
(3)未受破產宣告證明(如公證人認為有必要)
(4)查詢是否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記載
(5)受任人為法人時,應提出法人證明文件及其負責人之資格證明及身分證明,其負責人應親自到場,不得代理。且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負責人,或與該法人或機構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不得為該意定監護契約之監護人(公證法施行細則第66條之1、民法第1113條之10準用民法第1111條之2規定)
公證費用
1000元
文章來源 武晉萱民間公證人痞客邦部落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