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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可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稅款繳納應以現金為原則,被繼承人之遺產留有存款,繼承人自應優先用以繳納遺產稅,惟繼承人間因故未能取具全體繼承人同意以繼承之存款繳納,可依前開規定,按多數決方式申請以繼承之存款繳納遺產稅,以避免逾期繳納稅款而須額外負擔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250萬元,遺產留有銀行存款500萬元,繼承人為配偶A及子B、C計3人,其中C因新冠肺炎疫情滯留美國致短期內無法返國,此時即可由A及B(繼承人及其應繼分均過半數)於納稅期間內,申請以甲君遺產中存款繳納遺產稅,即符合前開多數決之規定,稽徵機關於應納遺產稅額(250萬元)之範圍內,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持憑向存款機構辦理以遺產存款繳稅事宜。
該局呼籲,遺產稅應由全體繼承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如逾繳納期限未繳納,應即依法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並移送行政執行,是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